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水環境,保障人體健 康,促進環境、經濟與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對 DB 31/199-2009《污水綜合排放標準》進行修訂。 本標準規定了適用范圍、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監測要求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 內容。 本標準于 1997 年 11 月首次發布,2009 年第一次修訂,本次修訂為第二次修訂。 本標準對 DB 31/199-2009 的主要修訂之處如下: ――調整了標準適用范圍;刪除了原標準對個別行業的特別要求; ――調整了標準分級;將原第一類污染物兩個級別的排放標準調整為執行同一級別的排 放標準,將原第二類污染物三個級別的直接排放標準調整為二個級別; ――增加了間接排放和協商排放的規定; ――調整了污染物控制項目;增加了總銻、總鉈、總鐵、二氯甲烷、硝基酚、硫氰酸鹽、多氯聯苯、滴滴涕、六六六、壬基酚、六氯代-1,3-環戊二烯、苯胺和多環芳烴、苯系物總量共 14 項污染物控制項目;取消元素磷污染物控制項目;將現行標準的可溶性鋇、五氯酚及五氯酚鈉(以五氯酚計)、硝基苯類(以硝基苯計)、總大腸菌群(僅針對涉及生物安全性的廢水)等 4 項指標分別調整為總鋇、五氯酚及五氯酚鹽(以五氯酚計)、硝基苯類、糞大腸菌群;將現行標準的二甲苯總量調整為 1,2-二甲苯、1,3-二甲苯、和 1,4-二甲苯 3 個項目; ――調整了部分污染物項目的排放限值;收嚴了總汞、總鎘、化學需氧量等 63 個污染物項目的排放限值; ――更新了部分污染物項目的測定分析方法。 本標準是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要求嚴于本標 準時,排污單位應按照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頒發的排污許可證執行。 本標準按照 GB/T 1.1-2009 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上海市環境保護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上海市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漫漫、葉建鋒、楊青、康麗娟、李丹、曹勇、張輝、趙振、宋召 鳳、庫英冰、劉立坤。 本標準由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8 年 11 月 13 日批準。DB31/ 199-2018 本標準自 2018 年 12 月 1 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上海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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