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自2012年10月1日起廢止) |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
( GB 13456-92 1992-07-01實施)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促進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標準。本標準按照生產工藝和廢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鋼鐵企業的噸產品廢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本標準適用于鋼鐵工業的企業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