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向經發局(發改委)申辦項目或者改擴建項目,取得發改委批復; 2、企業向工商局申請名稱核準并取得批復; 3、企業填寫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并報送所在地環保局,并取得初步審批意見; 4、根據初步審批意見,企業委托有資質單位編寫環境影響報告表(書); 5、向環保局提交環境影響報告表(書),企業取得項目環保批復; 6、企業根據環保批復實施環保項目,執行三同時制度(環保項目與總體項目同時設計,同時 施工,同時投產); 7、環保局根據環保批復現場對企業實施的環保工程進行工程驗收; 8、環保工程正式投產后,當地環保監測站對企業排水,排氣和噪聲進行檢測,發放合格證; 9、企業取得項目排污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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