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是對CJ18-1986《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的修訂。 修訂的主要內容:比原標準增加控制項目六項,取消了對非金屬硼的控制。為了防止沒有污水處理廠的城市下水道系統的排水對水體的污染,有七個控制項目用括號的形式規定了兩種控制濃度。 本標準由城市建設排水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并執行。 各城市因執行本標準達不到保護排水設施,滿足不了水環境功能要求時,可根據本標準的原則制定地方標準。 本標準從實施之日起,代替CJ18-1986。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為標準的附錄。 本標準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提出。 本標準由建設部給水排水產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處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益華、王嵐、王春順、蔣蘭。 本標準1986年首次發布,1998年第一次修訂。 本標準委托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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