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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標準
日期:2013/1/28 19:17:27 人氣:3839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的規定,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在原有《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GBJ4 73)廢氣部分和有關其它行業性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基礎上制定。本標準在技術內容上與原有各標準有一定的繼承關系亦有相當大的修改和變化。 本標準規定了33 種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標體系為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最高允許排放速率和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 國家在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標準為綜合性排放標準外,還有若干行業性排放標準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業執行各自的行業性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外,其余均執行本標準。 本標準從1997 年1 月1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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