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 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制漿造紙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制漿造紙工業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為促進區域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推動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引導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發展方向,本標準規定了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制漿造紙工業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含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 1983年,1992 年第一次修訂,2001 年第二次修訂。 此次修訂主要內容: 1、根據落實國家環境保護規劃、履行國際公約和環境保護管理和執法工作的需要,調整了排放標準體系,增加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項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規定了污染物排放監控要求和水污染物排放基準排水量; 3、將可吸附有機鹵素指標調整為強制執行項目。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2001)、《關于修訂〈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告》(環發[2003]152 號)廢止。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由山東省環境保護局、山東省環境規劃研究院、環境保護部環境標準研究所、山 東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設計院等單位起草。 本標準環境保護部 2008年 4 月29 日批準。 本標準自 2008 年8 月1 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