煉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steel smelt industry |
( GB 28664-2012 2012-10-01實施)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 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煉鋼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煉鋼生產企業或生產設施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煉鋼生產企業或生產設施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煉鋼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