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石油煉制與石油化學、醫藥制造、橡膠制品制造、涂料與油墨生產、塑料制品制造、電子工業、汽車制造與維修、印刷與包裝印刷、家具制造、表面涂裝、黑色金屬冶煉及其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控制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和新建排污單位廢氣中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