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氣污染 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強天津市惡臭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護人體健康, 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是對《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DB12/-059-95)的修訂,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增加了11種惡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收嚴了部分惡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調整了排氣筒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的計算方法; ——更新了監測要求。 本標準為通用型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是天津市惡臭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國家或天津市已 發布的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惡臭排放控制要求按其規定執行;未規定的惡臭排放控制要求按照 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由天津市生態環境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天津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國家環境保護惡臭污染控制重點實驗室。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亙、盧志強、鄒克華、荊博宇、商細彬、楊偉華、耿靜、孟潔、魯富蕾、翟 增秀、張妍、曹陽、李偉芳、寧曉宇、劉詠、韓萌、李佳音、閆鳳越、肖咸德。 本標準由天津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17日批準。 本標準于1995年11月首次發布,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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